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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案例

C0f3d30c8C0f3d30c8时间2025-01-06 00:00:10分类农业机械浏览4
导读:本文目录一览: 1、政府部门对农机伤死人有什么监管职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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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农机伤死人有什么监管职责

1、操作人员证书问题造成的 意外伤害造成的 对前两个情况农机部门要负责任,后一种由当事人负责。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2、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3发展规模经营政策: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

3、执法人员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了对无牌、***车辆的查处和对超载、混载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那些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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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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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处理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事故处罚:涉及事故的驾驶员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具体取决于责任级别。对于致命事故的发生,由于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农机监测部门和公共安全部门共同实施;在确定农业机械监测部门的职责后,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和刑事逮捕,并将其移交公共安全部门调查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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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与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若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还需立即***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抢救过程中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事故发生时机械与人员的位置。

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保护事故现场,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结合整个事故情况以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分划。责任分划完毕,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6、第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要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一)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许可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3、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农业机械在作业中发生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尤其在涉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还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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