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促进法-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 2、农业机械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 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修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修正)
-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
2、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该条第一项中的“准运证”。对《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行驶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等相关工作。 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4、上路从事短途营运的拖拉机号牌颜色为黄底黑字。联合收割机的号牌颜色为 白底红字。符合悬挂农机号牌的农业机械定义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牌证核发机关: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大队、站、所)机动车的牌证核发机关: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队)。
农业机械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的设立;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售后管理及安全管理;罚则。
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3、为了推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化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就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第二条中,农业机械化被定义为通过使用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改进农业生产和产品加工条件,持续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该条第一项中的“准运证”。对《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的设立;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售后管理及安全管理;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应用,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十六条强调,国家积极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其推广需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求,并在试验证明其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后进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二)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有集体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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