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办法全文-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办法全文解读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细则
- 2、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 3、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修订)
- 4、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 5、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章节内容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细则
为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本办法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首要目标是规范农机安全检验流程,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定义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等,实地安全检验是指在特定地点按照安全标准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
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而《办法》是这一政策的细化和规范化,强调了便民和实地检验的特性,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精心制定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并已正式发布。公告明确,通过实地安全检验,可以对农业机械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这不仅关乎到农业生产的效率,更是关系到每一个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如拖拉机每年需进行一次检验,检验机构需对检验结果负责。在检验中发现隐患的,应告知所有人停止使用并排除。检验结果会纳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七条 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及其所属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须经培训,并由省人民***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田排灌、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4、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5、山西省农机局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核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即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接下来是党的组织机构,即机关党委,负责局内的党务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对于农机安全监管,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处,确保农机操作的安全和合规。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2、农机鉴定机构若不按规定执行鉴定、篡改结果或出具虚***证明,将被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惩。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鉴定资格,并承担对农业机械使用者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3、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工作由省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第二章中明确指出。根据第七条,农机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那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它们的主要目标并非盈利,而是服务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了强化江苏省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保障产品质量与用户安全,保护各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范围内,农业机械的研发、检测、销售、维修和使用等活动,均需遵循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农机鉴定,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评估,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决策依据。鉴定类型包括:推广鉴定:全面评估农业机械性能,确定其是否适合推广使用。 选型鉴定:比较同类农业机械,确定最适宜的机型。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方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试验鉴定的流程和内容。首先,依据省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会确定试验时间,组织人员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相关技术文件(第十四条)。样机由申请企业提供,并按照安排送至指定试验地点。
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过程分为明确的申请和受理阶段。首先,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十条):定型产品,即产品设计已经稳定,无重大改动。有一定的生产批量,表明产品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稳定性。产品需列入农机鉴定的产品种类指南或者相关***,以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和认可范围。
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工作由省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第二章中明确指出。根据第七条,农机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那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它们的主要目标并非盈利,而是服务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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