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机械出租公司
现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租赁设备用于建设项目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主体一般是确定的,当该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租赁设备时,该租赁合同确定为该负责人为承租方,一般而言,该现场负责人为该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同时也是责任主体。不因其把租赁设备永远忽建设项目而改变合同主体的性质。
当然,如果是项目方授权该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租赁的除外,这种情况,民事责任主体为该项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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