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起重建筑机械排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规定文件?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部令)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全省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强制报废制度,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二、凡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予报废。
三、对于制造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其建筑机械使用年限的,按如下规定使用年限执行,超过此年限应予报废。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
SC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含8年);SS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由机械产权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机械安全状况自行确定使用年限及报废时间。
四、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及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均应予以报废。
五、超过本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设备不再予以检测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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