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械化果园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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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应当报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三)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四)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业机械主机及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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