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怎样认定农机事故的责任?
法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暂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即归还。扣留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应开具凭证。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机械的发展趋势、前景怎样?目前与国际的差距在哪?
农业机械的发展趋势:
我国农业机械正在由大型农机向重型农机发展。重型农机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来的新概念,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所谓重型农机,就是***用自动化程度更高的,机电液一体化传动方式的,能干重活的农业机械。例如,动力换挡和自动挡的拖拉机,静液压驱动的联合收割机等。
目前与国际的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的重型农机目前已经非常成熟,正在向智能农机方向发展。我国仍处在大型农机阶段,大型农机是传统的机械传动方式,向大马力发展受到结构和传动效率方面的限制,而且不容易实现自动化。因此,我国与国际水平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发展前景:
差距就是发展空间,就是发展潜力。因此,我国农业机械发展前景相当广阔。
我国在重型农机方面已经开始起步,产品市场也在不断成熟。个人认为,我国在农业机械发展方面,可以一方面研制重型农业机械,一方面研究智能农机,才能在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方面有所建树。如果举行业之力,举国家之力,实现弯道超车或称跨跃式发展,也不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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